评论网 发表于 2018-8-16 09:50:39

力量时评:84岁老太保外就医被拒:人性关怀哪去了?

        “妈妈挺要强的,虽然那几天一直躺着,解小手都在床上,但解大手时必须得两个人架着去洗手间,除此之外就一直卧床。吃饭也是有人放在旁边,她在床上吃,当时她根本起不来,也翻不了身。”在监狱里,84岁的李淑贤两次腰椎骨折,家属以“生活不能自理”为由申请保外就医,但被拒绝了。她是河北滦平县的农民,因寻衅滋事罪获刑两年半,被关押在河北省女子监狱,刑期至2019年3月21日。(新京报8月15日)



    而相关的法律是怎样表述的呢?《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是这样表述的:(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但是,法律并不认同这样的主观感受,法律讲的是有或无的问题,如果不能确定为“生活难以自理”,那就只能爱莫能助了。因此,这就成了一个扯皮球的问题,因为到目前为止,对于这位老人,还没有任何部门依法牵头正式组成合议组,来综合评定这位老人是否属于“生活难以自理”的问题,而在这个过程中,老人解大手时必须得两个人架着去洗手间也就成了常态问题。


    客观地说,并不是每一次讨论都必然会得出保外就医的结果,但每一次讨论都是尊重罪犯权益的法定程序,也是对当事人提出请求的规范式回应,只有程序的保障,才能最大可能地确保结果的正确,而如果省去了这样的程序,那就无法衡量结果的正确性与合理性。而对于监狱来说,就这样省略了法定的程序,然而,这样的省略,无异于解除了罪犯应有的权益。

    保外就医,属于监外执行的一种,是人道主义的体现,而为作监狱方来说,遵照法定程序给予规范化的可能性讨论,更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在面对老人家属诉求的时候,和面对这位84岁老人实际情况疑似符合保外就医情形的时候,监狱方应当也必须给予规范化的回应,然而,监狱并没有这样去做,显然,在这件事上,暴露了这所监狱日常理管上的问题,和依法执法的程序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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