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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浙江长兴县某物业公司负责人胡作匪为引致多人非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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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9 15:4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好,我叫蔡义朝,电话(13735122468)老家湖北省竹山县,现住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雉城镇高家墩新村47号。因劳动纠纷产生了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鉴定等问题涉及多人不法行为,给我造成生命安全问题和巨大经济损失。

2019年4月21日下午,长兴县中医院一女士打电话叫我去跑单,按照她的安排于次日早就去上班。本月23日早按照带班的安排先到卫士中心集中时,医院物业公司经理石某进去后以我不适合为借口不叫我做了。两天的工资也不给,说什么:"试用期两天没有工资"。真是岂由此理!国家法律也没规定试用期没有工资,何况没签劳动合同根本不存在试用期。 因为我交了中介费,由一鑫中介所重新介绍,2019年4月23日下午,应浙江省绍兴县东厦物业长兴分公司君悦华府物管处主任赵亚琴打电话招聘,本月24日前去报名,本月26日上班后节假日不休息,也不给加班费。高温季节不但不给高温费,连草帽不发,纯净水不供应。更不用谈什么其它劳动防护了。更为恶劣的是:

1.因小区环境混乱不堪,影响顺利施工,小区业主也怨声载道,我提过几次建议。

2.为了骗取政府奖金,利用垃圾分类弄虚作假,我提过异议(本人保存有大量图片为证)。

3.不惜侮辱人格,侵犯人身权利,不经同意,擅自把保洁工姓名贴到垃圾桶上并指定2名保安监督执行,我提出过反对而使其怀恨在心。由于我对工作负责,没有适当理由公开辞退,就阴谋策划实施卑鄙手段,买通轿车驾驶员柳某超于7月25日下午乘我自驾三轮电动车下班时尾随其后,当我沿非机动车道行至交叉路口按绿灯提示直行途中突然绕到我正前方及乎擦到我三轮车了。

为了避免碰撞,在千钧一发之际急踩刹车导致人仰车翻,对方逃逸。事发当时就给用人单位打了电话,用人单位不但没有及时救治,拒绝工伤认定和一切工伤福利待遇,反而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诱骗我签了劳动合同。一月后才答应叫我去拿回来的第三天才发觉合同首页乙方处非我字迹,合同期一年变成了试用期三个月,正好是我从上班的第一天起到发生车祸为止,工资空白。

根据2019年7月25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有监控为证,我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属于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对方是右转弯,属于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而且逃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都应该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可是就因为我是外地人,交警单位为了减轻对方的责任,竟然冒天下之大不韪,故意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反而认定我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负次要责任。我因为伤后痛苦,根本没看认定书的内容就草草签字进了医院。直到出院多日后才看认定书又对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才发觉存在严重弊病,心中不服,拄着钢叉步履艰难地到交警单位事故认定中心提出异议,认定中心的人说,主次责任与赔偿无关。我信以为真。直到伤残赔偿结果出来后才知道,就因为对方只负主要责任少赔偿了将近3万元。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联系到交警大队长王某,2020年4月14日上午,我在王某办公室面谈时,王某说出一些于理不合的话。特别是当我提到交通法的有关规定时,他竟然脱口而出说什么:“国家法律条条款没有用,我们有我们的规定”。由此可见,这些地方官员如此的藐视国家法律法规。

7月25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当时就感觉腰部活动受限。勉強坚持驾着三轮车回家后就及乎寸步难移。因为家里就我一个人。本月26日早打电话请人用车把我送到长兴县中医院诊断结果为“腰椎骨断裂”,需要住院手术。因为我没钱住院,直到本月29日被从外地赶回来的儿子把我送到交警大队做了认定后再送进医院。入院后,长兴县太平洋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孙佩到医院了解登记时说误

工费按2500元/月。又由于手术费迟迟不能到位。拖到8月1日经人介绍,长兴县金陵律师事务所女律师袁晓秀主动接收委托担保手术费后,于8月2日下午手术前再次诊断,伤势已严重恶化。面临经济危困,无法承受住院、生活、护理等费用,被迫于术后第4天即8月5日下午出院回家休养。按照浙江省湖州市车祸律师收费标准是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涉及财产案件2%收费。袁晓秀在主动接受委托时提出8%收费并签订协议。另外口头承诺为我争取到更高的赔偿和九级伤残。但是要我适当拿出打点保险公司和司法鉴定机关的费用。多少没说,因为她说与保险公司负责为我理赔的孙佩是好友。我出院后,袁晓秀第一次以送材料为名到家来提出打点费15000元并在协议书上注明。可是在日后的法律服务中除了垫付经济和帮我申请到城镇人口外,不仅口食心非、助纣为虐、而且反其道而行之。无论是凭律师的职责还是依法而言,既然接收了当事人的委托,就应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何况还是主动接收的委托。但是该律师却以非法方式大肆敛财,联合保险公司弄虚作假,串通司法鉴定人员把2500/月的误工费改为70元/天。故意忽略鉴定意见书中注明应该最低评定为八级(+)十级的伤残等级只评定为十级,严重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并借此机会牟取了我的一切争议权利。答应柳家超从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4月17日分三次支付的5715元的非医保费用至今也未支付一分钱。因我多次催要收费FA票和协议书,于2020年6月11日中午乘袁晓秀送FA票来时(协议书一直不敢给我),我指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注明的“局部压痛(+)腰部活动受限”问她是什么意思,她说:“就是这才给你定的十级伤残呀”。我解释说十级伤残是因为L1椎骨压缩性骨折而定。袁某确胡说什么:“你的腰不是好了吗"?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白纸黑字清清楚楚注明“局部压痛(+)腰部活动部分受限”,并没有说我的腰痊愈了。袁晓秀有什么证据证明说我腰好了呢?而且根据鉴定意见书中注明,和2020年5月21日再次到长兴县中医院复查结果显示,再结合我日渐下降的身体状况,不但没有康复的希望,甚至极有可能导致瘫痪。由此可见,袁晓秀就是以提供法律服务之机、利用女性美色之便达到唯利是图的目的而不择手段,丧心病狂。

另外法院调解篡改时间弄虚作假:长兴县法院(2020)浙0522民初调解书中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柳家超赔偿原告蔡义朝非医保费用5715元于2020年2月17日前支付2000元,2020年3月17日前支付2000元,2020年4月17日前支付1715元”。“原告蔡义朝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纯粹是凭空捏造,谎言欺骗。调解之日,律师、法院都没通知我,根本就不知道哪天调解,所以更没有到法院参加什么调解。还是一个多月后袁晓秀把调解书给了我才知道。何谈什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什么“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还有什么“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等等,全是弥天大谎,不实之词,导致5715元的非医保费用至今石沉大海:

综上所述:请求上级机关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民做主,对所涉及不法行为的单位予以及时处理,并承担给我造成不同程度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后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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