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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质问清镇市人民法院:是法律变了还是法官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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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6 16:4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挖空的矿山一角      2013年8月28日,朱大勇瞒着合伙人曾广春,将共同经营的矿点转让给了贵州省清镇市卫城资源综合开发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钟学军,并同时制造了两份不同金额的转让协议。七年来,两份协议相续浮出水面,真相也被彻底揭穿。奇怪的是同一批人就同一标的,在同一时间签定的两份不同金额的欺骗性转让协议,一份在7年前被清镇市人民法院确认为转让行为无效协议,另一份于2021年7月5日,被同一法院确认为转让行为有效协议。接到判决书,曾广春不禁自问:“是法律变了还是法官变了?”

     曾朱二人在钟学军的见证下签定的合伙协议
     蓄谋转受共有权属 企图侵吞百万资产
     2010年1月1日,在贵州省清镇市卫城资源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学军的见证下,朱大勇将其挂靠在该公司名下的清镇市卫城镇岩上矿山二号采点经营权与曾广春达成各占50%的经营共识,并收取了50.9万元的股金。     2013年8月28日,共有人朱大勇与见证人钟学军合谋,瞒着曾广春把矿点转到了钟学军名下。2013年9月25日,钟学军以“朱大勇转让”为由向曾广春提供了40万元的《补助协议》复印件。
     2014年初,曾广春以此为据,反映到了清镇市人民政府,并由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召集相关科室负责人,组织曾广春、钟学军、朱大勇、贵州省清镇市卫城资源综合开发公司代表袁锋等涉事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协调。
      朱大勇和钟学军制造的40万元转让补助协议
       司法还不了权属 行政叫不停霸采      几经协调无果,2014年3月12日,曾广春把朱大勇、钟学军及贵州省清镇市卫城资源综合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同年6月16日,清镇市人民法院以“清民初字第547号”作出了转让《补助协议》无效的判决。

       2014年7月28日,清镇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判决内容,对争议的采点进行了实测。同年8月13日,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以“曾广春反映,你矿山二号采点存在矿群矛盾”为由,向贵州省清镇市卫城资源综合开发公司下发了暂停采矿活动的通知。
      清镇市国土资源局的叫停通知书
      官司打到这个份上,在很多人看来,曾广春要回矿点经营权,获得相应赔偿是理应成为定局之事。不过事情的发展和真相并非如此。七年来,曾广春不仅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矿点也依旧在钟学军及贵州省清镇市卫城资源综合开发公司的霸采之中。时至今日,不仅露采资源被洗劫一空,还“依法”就地转入了洞采经营。
      朱大勇向钟学军“追讨”160万元的余款的民事调解书
      盟友反目成仇 真相不攻自破
     七年来,朱大勇多次讨要“转让费”无果,于2020年初以“清镇市卫城镇岩上矿山二号采点与钟学军合伙纠纷”为由,将钟学军起诉到了清镇市人民法院。同年4月21日,该院作出了“被告钟学军自愿支付朱大勇退伙补偿款60万元,定于2020年10月15日前支付完毕。”等为内容的(2020)黔0181民初1720号民事调解书。
     “2013年8月28日,朱大勇与钟学军就‘清镇市卫城镇岩上矿山二号采点签定的转让《补助协议》’中约定的补偿费才40万元,并且2014年已经被法院宣判无效,何来钟学军还欠朱大勇60万元之说?”消息传出,很快引起知情人士和曾广春的关注。为弄清事情的真相,曾广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申请查阅了该案卷宗。
      钟学军和朱大勇制造的160万元的转让补偿协议
     经查,该卷宗里并没有被法院宣判无效的那份金额为40万元的《补助协议》,而只有钟学军一次性补偿朱大勇160万元,其中2013年9月20日前支付100万元,201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60万元的《补偿协议》。该协议除名称、补偿金额、支付时间及方式有所差异外,形成债权债务的时间、标的、主体、证明人等均与《补助协议》的内容一致。     卷宗里,还有一份贵州省清镇市卫城资源综合开发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袁锋关于如何支付朱大勇转让费的承诺书,及钟学军欠朱大勇岩上矿山2号采点补偿款的欠条。     欠条的首签日期为2015年9月19日,补签日期为2018年8月28日。欠条上虽然有两次不同的签字和日期,但是与《承诺书》和《补偿协议》的内容极为吻合。     2021年1月4日,曾广春以“(2020)黔0181民初1720号民事调解书”作为该案新的证据,以钟学军、朱大勇及贵州省清镇市卫城资源综合开发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确认《补偿协议》无效、撤销(2020)黔0181民初1720号民事调解书、对标的物进行评估并赔偿”的诉讼请求。
      究竟是谁为了掩谁的耳目
      2021年5月25日,清镇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贵州省清镇市卫城资源综合开发公司未到庭,钟学军和朱大勇及代理人均全程参与了庭审理。
      庭审现场,朱大勇和钟学军对转让时曾广春并不知情的说法没有提出异议,只是说出了160万元的《补偿议协》才是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40万元的《补助议协》只是对方为了掩人耳目。
      究竟是谁为了掩谁的耳目?朱、钟二人说法各异,钟学军称:160万元是对整个二号采点的补偿。40万元《补助议协》是朱大勇为了少给曾广春补偿,从而要求他签定的。
      朱大勇称:160万元只是对钟学军及该公司对自己的补偿,曾广春的赔偿由钟学军自行与其协商支付。40万元的《补助议协》是钟学军及该公司为了低价收购其它采点,少赔曾广春钱而要求他签的,其原件一直在钟学军手里。2014年,曾广春用于起诉,并被“清民初字第547号”作出《补助协议》无效判决的复印件也是钟学军故意给他的。目的就是想通过恩威并举方式,企图花少量的钱了结此事。
      是谁为了掩谁的耳目,又是谁在说谎?钟学军请出了跟随他多年的驾驶员,及两份协议的签字见证人赵光华为自己作证并陈述了此事。朱大勇没有证人,不过曾广春所得的《补助协议》复印件的确是当年钟学军亲手给他的。


      清镇市人民法院对此案的最新判决
      是法律变了还是法官变了
      2021年7月5日,清镇市人民法院以(2021)黔0181民撤2号民事判决书对此案作出了“撤销清镇市人民法院(2020)黔 0181民初1720号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告曾广春的其他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      接到法院的判决,曾广春不停地问自己“这究竟是法律变了还是法官变了?”,他认为被告就同一标的,由同一批人,在同一时间签定的两份转让协议,其效力和性质均完全一样。《补助协议》于2014年被该院依法判决无效,《补偿协议》也理应属于无效协议。被告是在自己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的转让,不仅具有严重的欺诈性,转让金额也显失公平,法院理应依法支持地勘评估,并根据评估值作出赔偿判决。就此曾广春已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10月25日由中院重新审理此案。

       来源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RX2dmPOSphqNoQwijDzI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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