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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是土地租赁纠纷还是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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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6 11:5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女二嫁”出租土地起纠纷 能否构成刑事案件?
      近期,媒体人收到一位网友的投稿,反映浙江义乌市一起由村委会把同一块土地先后“一女二嫁”地出租给两家引发的村民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的刑事案件,当地相关部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引起热议。由于此类案件较为典型,而在法律实务界比较容易碰见此类案件,本编辑部将该起案件的来龙去脉发布出来与读者们分享,这到底是经济纠纷还是寻衅滋事?欢迎大家留言探讨。

     基本事实
图:2010年10月28日,洪界村委会与金新法签订的租地协议书
图:2010年11月12日,洪界村委会随后又重复与义乌市红旗砖瓦厂签订该地块的租地协议书,协议书上的“南靠屋基山”与金新法协议书上的“黄坑畈”地块重复
       金新法,系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洪界村居民,现年58岁。由于西城路延伸工程的需要,金新法的房屋面临拆迁。2010年10月28日,金新法为配合西城路延伸工程拆迁需要,也为了延续租用创造条件,使自己创办的企业义乌市布吉思工艺品厂能正常运转,经义乌市西城路拓宽改造指挥部,稠城街道办事处,荷叶塘工作片批准同意,由洪界村委会安排金新法在本村"黄坑畈"地块安置金新法及其企业,住房三间,企业用房三间。经双方友好协商,金新法每年向洪界村委会交纳土地使用费六千元,于是代表甲方的洪界村委会与代表乙方的金新法双方盖章签字,时任村长方某龙及村党支部书记方某丰也均签字。金新法依照合约,连续不断地上交土地使用费。然而洪界村委会失去诚信原则,置与金新法签订的协议与不顾,随后在2010年11月12日,又“一女二嫁”地把"黄坑畈"该地块重复出租给了义乌市红旗砖瓦厂,吴某刚与村委会协议书上的“南靠屋基山”与金新法与村委会协议书上的“黄坑畈”地块重复。村委会先后同时收两家的土地使用费,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发生,是整个事件的始作俑者。义乌市红旗砖瓦厂期间不断地向金新法主张"黄坑畈"地块的使用权,金新法认为:我首先给村委会签订的履行协议,也一直上交土地使用费,我还是本村的村民,你们义乌市红旗砖瓦厂凭什么向我主张"黄坑畈"地块的使用权,于是金新法断然拒绝了红旗砖瓦厂的无理要求。由于洪界村委会一女二嫁的行为,给金新法后来造成了许多麻烦,甚至还为此摊上了刑事官司。
     (1)2013年2月3日,金新法在自己租用的土地上施工时,义乌市红旗砖瓦厂老板吴某刚(隐去真实姓名)向金新法主张该地块的使用权,双方由此发生争吵和推搡,在此过程中,金新法的助听器被破坏,要求吴某刚进行赔偿,金新法获得 7000 元赔偿款。
    (2)2013 年初,吴某刚的义乌市红旗砖瓦厂企业由于发展需要,紧急需要使用土地,金新法兄弟几个位于西城路边“野毛山背”的自留地约15亩,当时地里种着苹果、梨等果树,吴某刚找到金新法弟弟金新兴谈好补偿果树等青苗费30万元,此时的金新法在外地对此不知情,等回来才知道地已经被吴某刚拿去,该补偿款后来全部给金新法的父亲用来养老。
     就是在这种情况下,红旗砖瓦厂企业占人家自留地赔偿给人家正常的青苗费,竟然也成为了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岂不成了笑谈。
         图:金新法与董某耀签订的合作协议
        (3)2013年3月12日,金新法(甲方)与董某耀(乙方)双方友好协商,为充分发挥企业合作的经济效益,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条件下达成书面协议(见上较长):金新法作为甲方提供厂房、场地、变压器、自来水以及部分资金,董某耀作为乙方提供机器设备,技术以及加工销售,所创造的利润各按50%分成。甲方由于听力原因不能胜任企业法人一职,因此厂里的主要负责人由乙方担任,等等。
     (4)2014年至 2016 年间,金新法将自己租的地块转租给金其林用于开办洗车场,合理合法的收取租金,竟然被他们声称“牟利”,这样竟然也构成了“寻衅滋事”。
    (5)2018 年 11月份左右,金新法将自己所租用的地块部分出租给陈志坚堆放大理石,并收取人民币 4 万元。至 2019年 3 月份,因违章拆除工作,陈志坚将堆放的大理石清运走后,向金新法要求返还租金,后金新法退回租金 1.6 万元。这样的“牟利”也违法!
     (6)举报油污,双方买卖鱼竟然成了敲诈勒索!
        2019年7月份,金新法等村民发现"黄坑畈"地块水塘有油污,认为是义乌市红旗砖瓦厂所为,就向当地环保局进行了反映,乌市红旗砖瓦厂老板吴某刚就以补偿鱼款及饲料款的名义,自愿花6000元买了这些鱼,化解了此次纠纷与矛盾,金新法于2020年3月16日给吴某刚打的有书面收条为证。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强行索要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其基本结构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而正当的合理行使权利行为一般是在自身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下,以合法手段实施的维权行为。二者都可能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首先本案存在一个客观事实水塘有油污,金新法向环保部门反映是公民的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正常维权行为,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至于该污染是不是吴某刚企业所造成的,需要环保局来认定,但吴某刚出于心虚,就与金新法达成了此次协议。退一步来讲,既然不是你吴某刚企业造成的油污,你吴某刚完全可以不予理会。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嘛。笔者认为金新法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金新法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另外,“油污”给村民生存环境造成了污染,不管该“油污”是不是义乌市红旗砖瓦厂造成的,环保局首当其冲应该是查处污染源来自何处,然而环保局和司法部门不去管违法企业的污染问题,反而对金新法以“敲诈勒索”罪名大刑伺候,关进牢房,太不可思议了。
(7)金新法持有听力残疾人证,讯问笔录不予载明!
图:金新法的残疾人听力二级残疾证,残疾人证号为:33072519630312331522.
     《刑事诉讼法》 第121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但纵观本案,虽然办案单位知晓金新法是听力有问题,依然在没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情况下,对金新法进行了审讯,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显然违规!
      (8)侦查机关: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惹争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严禁公安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否则可构成滥用职权罪!
      公安部曾先后出台过《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关于严禁公安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等三项通知,三令五申强调严禁插手经济纠纷,纠正办理经济案件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不得介入。对于很多普通群众而言,根本不知道经济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公安机关如果遇有向其投诉的经济纠纷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主管机关去解决,如果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就会涉嫌滥用职权,违法、违纪,这跟“五条禁令”是一样的,是明文禁止的,而且检察院有完全监督其是否违法的职责,但是通过“金新法”一案不难发现,其不仅未有监督公安机关的错误行为,而且直接加剧错误的程度。就本案而然,当地公安机关明知本案属于合同经济纠纷,应由人民法院主管,仍超越公安机关权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直接插手非法干预处理。
         综上,“金新法”一案,从侦查到起诉阶段,以偏概全,故意回避、不提及金新法房屋拆迁及其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安置协议一事,就是为了方便给金新法定罪“寻衅滋事”,明明村委会与金新法签有土地协议书,那么检察起诉阶段究竟是如何认定金新法“在没有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圈地的?一起正常的民事经济纠纷,为什么却大刑伺候?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另外,拥有二级残疾证的金新法,在没有手语翻译在场的情况下,所作的笔录是否合法?
       因此,笔者倾向于“金新法”一案根本构不成刑事案件,只是将简单的民事经济纠纷进行罗列而已。那么,各位网友,你们怎么认为呢?据悉,此案即将于2021年7月9日在义乌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相关法律链接: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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