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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鹏:骑电动车坠渠溺亡:家属的“维权追问”没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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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3 09:3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媒体报道,陕西渭南市一对母女骑电动车,途经一灌溉渠时“坠渠溺亡”。事后,死者家属追问“护栏缺失”的问题,事情便瞬间升级为一场“责任归属”之争。这其中,大的方面是死者家属与路桥管理方的争执,小的方面是路桥管理责任方内部的管辖推诿。依照家属的说法,事情发生时,路桥一侧护栏缺失,所以母女的坠亡,应该追责“路桥管理方”。

不过,就具体的事件发展过程来看,家属的“维权追问”,使得“路桥管理方”很快开始“推诿责任”。当地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说,路桥归“防汛排涝”方面管理,“防汛排涝”方面工作人员却将责任推向路桥承建公司,路桥承建公司最后又将责任反推回去,整个事件陷入“踢球局面”。

只是,人命关天,出现这样的局面,难免让人感到悲愤。不过,就母女溺亡的责任来讲,也应该从两个方面去看。一方面是自我的责任认定,作为死者自己在一定程度上,没有能够观察清楚路桥状况,及时的去止损,自然算是一种主观责任;另一方面是路桥管理方的责任认定,在路桥出现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没有及时的维护和修理。

对于这两个方面的考量,孰多孰少,本不应该陷入“偏见逻辑”和“道德范畴”,但在具体的事件处理过程中和舆论围观上,却还是没有很好的掌控和平衡。从而让死者及死者家属,无辜的卷入“舆论范畴”,而非是真正的“维权通道”。

就如媒体报道中所强调的“新闻眼”,家属强调“护栏如果不缺失,母女就不会坠渠”,言外之意就是“母女不会死亡”。这种逻辑,很明显是“媒体逻辑”,稍有判断力的家属,是不会这么维权的。但是,就媒体而言,却能很好的挖掘情绪,推动新闻报道走向头条。

然而,我们要清楚,作为骑电动车的母女,就算“不掉入水渠”,“有护栏保障”,也不见得一定就没有生命危险。只是,有护栏的保护,一定程度上,保住性命的可能性较大一些,但也不是绝对性的安全。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既要承认无护栏的“危险性”,也要承认有护栏的“局限性”,要不然很容易对事情的处理和评价有失公允。

某种意义上,这关乎责任的认定和划分,如果含糊处理或极端解决,很容易以情绪为主导,陷入是非难分的道德审判之中。因为,就家属的“维权追问”,已经在舆论情绪上,处于一种“道德困境”。普遍的舆论认为,死者家属是想索赔,所以才会出此“维权追问”,但却忽略了事情本来的是非认定,着实是一种尴尬。
当然,比起家属的尴尬,“路桥管理方”的互相推诿更让人觉得无奈。一面是人命关天的悲愤,一面是责任归谁的追问,这似乎将人们潜意识中的“国人逻辑”再次描摹的清晰可见。有利可图都是拼命往上靠,有祸来临都是想办法推诿。而这最大的问题不在于人性善恶,而是大环境根本没有相应的规则和具体责任划分意识。

只是,就算舆论对于死者家属,有偏见性的质疑,也难以掩盖事情本身的发生逻辑。从根本上讲,家属的“维权追问”没毛病。当然,也不得不承认,有一些死者家属会见机进行讹诈。可是,我们也要清楚,讹诈归讹诈,事情的责任划分要是清晰,讹诈也只能哑火。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只要责任划分明确,事实分析清楚,不管是有意讹诈的死者家属,还是无心担责的管理方,都很难使出脱壳的手段。坦白讲,所有的可恶和坏水,都是因为它们本身处于一种无边界状态,使得它们容易被唤醒,并成就各种恶果。

回到“骑电动车坠渠溺亡”事件,其实因果关系很明确,“缺失护栏”确实可能促使事故的结果更恶化。但我们也可以假设,就算“护栏双全”,也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只是可能性相对小一些。这就说明,“有护栏”出事和“无护栏”出事的意义完全不同。

“有护栏”出事,言外之意是“安全隐患消除,出事是要自己承担责任的”;“无护栏”出事,言外之意是“因为有隐患,所以出事变得可能性大一些”。因为,我们要知道,就算“无护栏”情况下,有很大一部人还是能正常的通行,而非每个路过的人都会出现溺亡的情况。这就说明,作为“死者本身”在具体的事故中是有一定责任的。

不过,对于路桥管理方的责任,并不能因为“死者本身”的责任就能被视而不见。很多时候,“责任本身”的覆盖面应该很丰富,而不是以一个视角去认定。某种意义上,就算死者家属真的有“讹诈”的逻辑,起码在法律的范畴内,他(她)们有这个权利。

很多时候,在面对死亡事故时,舆论上习惯于“就近入手”和“情绪判定”,因为这些“追问”较为容易,易于产出情绪,将善恶付诸在周围。可实际上,真要是解决问题,道德的审视往往最没用,甚至处理不当,会影响事情的结果判定,给受害者及周边关系链带来二次伤害。而这些“舆论本身”往往也最可恶,最不需要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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