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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期间参与企业营利性经营活动、担任企业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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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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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7 12:5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者按: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我国《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法》第55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因此,从法条来看,上述第五十三条中第(十四)项就是禁止公务员经商做买卖的规定。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就是处罚规定。具体处罚的形式需视公务员的违法违纪的程度轻重而不同。

  

  以上这幅图记录了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幸福东路社区前书记高玉峰在职期间参与企业营利性经营活动、担任企业自然人股东的违法乱纪事迹。显然高玉峰违反了国家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触犯了法律条款,本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依然逍遥法外,近期还被阜阳市领导视为拆迁标杆,十分荒谬。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继两周前法制观察网登文《欺压百姓、横征暴敛 ——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幸福东路社区前社区书记高玉峰的十三条罪证》以及人民法律网登文《触犯法律底线、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再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高玉峰的七宗罪》之后,期盼着上级机构能够看到老百姓的心声,早日为民除害,还老百姓一个和平、和谐的社区环境。

  来自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幸福东路社区群众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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