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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陕西高院错案不纠徇私枉法(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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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1 13:4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教育整顿走过场,延安中院,陕西高院错案不纠推委扯皮,承办人赵伟李欣南董法官私下串通暗箱操作偏坦一方徇私枉法

  尊敬的各位领导及广大网友:

  我叫杨耀升,是延安耀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延安市宝塔区人大代表。住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罗沟村,身份证号:612601197104211838

  近日,全国上下开展轰轰烈烈的政法系统教育整顿,在这样的严峻形势下,延安市中级法院仍然违法办案,枉法裁判,顶风违纪,无法无天!说什么要自查自纠,倒查二十年前的案子,当下都在枉法裁判,制造冤案错案,而且拒不纠正!我怀着十分愤怒的心情,向你们公开实名举报延安市中级法院徇私枉法、违法办案,偏袒一方,枉法判案,承办人再审是立案庭庭长赵伟,二审是审判长李欣南,高院立案庭法官董武侃同流合污,沆瀣一气,徇私枉法。

  我公司与张丙宏居间合同服务费一案,经延安市宝塔区法院、延安市中院一审、二审、再审,先后判决反复。一审宝塔区法院判我胜诉,其判决正确、公正,而延安市中院二审和再审完全错判。该案二审承办人李欣南和再审承办人延安中院立案庭庭长赵伟,倾向性明显,偏袒一方,违法判案,并干扰其他人公正审理,在审委员会上抽去重要证据,不全面汇报案情,断章取义,择其有利对方观点,隐瞒我方重要证据,枉法裁判。

  在该案再审期间,我找到延安市政法委领导,政法委书记看了我的材料后,亲自批示,让政法委办公室以红头文件发给中院,说这个案子有问题,让中院认真审查,而延安中院仅在三天后就给政法委回复说原审判决没有问题,对我的申诉置之不理。在此之后,我又找到市人大,市人大开了法工委会,经讨论一致认为我这个案子有问题,又以红头文件发给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延安中院又是3天时间回复,说原审判决没有问题。延安中院为什么会这样三番五次对市政法委,市人大的红头文件置若罔闻,敷衍应付,并且顶着不办?皆是因为中院立案庭庭长赵伟和二审承办人又担任审判长的李欣南二人从中作梗!赵伟和李欣南与对方当事人串通一气,幕后交易,违法办案,枉法裁判!

  2019年4月9日,我又找到宝塔区人大领导,人大领导介绍我找到延安市中级法院院长康天军,康院长看了我的申诉状后,当即叫来赵伟,问:这个案子在审委会上汇报的情况和人家申诉人说的情况不一致,有两份重要证据在审委会上没有说。问赵是怎么回事?赵哑口无言,默不作声。康院长当场说,这个案子要重上审委会复议。可是,就在第二天,即4月10日,赵伟就打电话让我来取裁定书,并说,这个案子就这样了,你不服了到高院申诉去。完全是枉法判决,错案冤案!

  该案二审和再审明显存在问题。按规定,该案的再审应由省高院审理,可是我向延安中院立案庭申请再审时,赵伟将我的案件压在延安中院,不向省高院移送,而且自任审判长,亲自承办。判案时,明显偏袒对方,违法判案。后来我才了解到,该案在二审时,赵伟就和李欣南与对方当事人相互串通,幕后交易,偏坦一方,枉法裁判。中院康院长让上审委会重新复议,赵伟竟然不听,擅自将裁定书发出。还有一个事实,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赵伟因违法违纪问题被省公安厅和延安市纪委审查。这样的法官承办我的案件能公正吗?

  2020年5月,我到省高院申诉,省高院立案庭董武侃法官审查了一年,审查中明显倾向对方,一年多没有任何结果,后来在我反复上访后,立案庭安纪军庭长进行了听证,认为原判存在问题,但又不做任何处理意见,又转回延安中院。而延安中院立案庭长赵伟和李欣南又上下活动,与个别人串通一气,暗地操控,违法违纪,干扰案件正常审查。

  该案我强烈不服,可是我到高院,高院审查了一年,又不了了之,给我推到延安中院,延安中院又说,以前审查过了,就这样了!省法院和延安院来回踢皮球,谁也不管!搞教育整顿纯属走过场!欺骗上级,欺骗群众!我投诉无门,叫天不应,叫地不灵!无奈之下,我只好在网上公开案情,让大家评说,让社会评说,请求上级领导和广大网民耐心看完我的材料,作出公正的评判。请求上级教育整顿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对违法判案的法官严厉查处,纠正延安中院的错判冤判案件,提起再审,为我伸张正义。我郑重声明并保证,我所说的都是事实!决没有半句假话!若有假话,愿承担任何责任!只希望上级领导能耐心看看我的申诉书,依法公正办理我的案件!

  关于耀升公司与张丙宏居间合同服务费

  纠纷一案的申诉状

  2018年3月,原告张丙宏起诉我公司居间合同服务费一案,2018年4月,延安市宝塔区法院(2018)陕0602民初1312号判决我公司胜诉,驳回了张丙宏的诉讼请求。张丙宏不服上诉。2018年7月,延安市中级法院(2018)陕06民终1077号判决撤销了宝塔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支持了张丙宏的诉请。我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延安市中级法院再审维持了二审判决。对此我公司强烈不服,延安中院的二审判决完全是错案冤案,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完全是偏袒一方,枉法裁判!2020年7月,我公司强烈请求省高院审查该案,纠正延安中院的错案冤案,枉法裁判!2021年4月,省高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存在严重问题,现已发回延安中院,要求延安中院复查,并报告结果。现该案在延安中院复查。以下是本案详细情况。

  一、事实经过

  2016年8月18日,2021年4月经张丙宏介绍,我与陕西永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现场经理姚杰认识,经与姚商谈,姚杰代表永丰房地产开发公司,我代表耀升劳务公司,签订了《铭馨苑小区4#商铺工程施工合同》。之后,我与张丙宏也签订了《中间协议》,约定工程承包施工后,按工程进度支付其中介费。两份合同签订后,我租用了设备,购买了建材,雇佣了人员,并先期支付了张丙宏5万元保证金,进入工地施工。施工刚开始即被永丰公司老板蒋进军(永丰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阻拦。蒋称,他并未委托姚杰与任何人签订合同,我与姚杰签订的《铭馨苑小区4#商铺工程施工合同》他一概不知,也不认可。该小区的工程永丰公司早已整体承包给了其他公司,早已与其他公司签订了合同,让我立即搬出工地。此时,我赶紧找姚杰。姚说,他之前并不知道老板已将该工程包给了别人,所以才和我签了合同,既然现在老板把工程包给了别人,他也没有办法了,咱们签的那个合同也无法履行了,只能作废了。我又去找张丙宏,张说,他带我去见老板蒋进军。在蒋总办公室见到蒋后,蒋对张丙宏说,我不认识你,你凭什么把我的工程往外包,你不要在这里坐了,你滚出去。张丙宏看这事说不成,即离开蒋办公室。我只好与蒋总继续商谈。我提出,或按合同让我继续承包工程,或将我的损失赔偿后,我即搬离工地。蒋总说,我没有让你进来,工程已经包给了别人,我没有义务给你赔偿,你立即搬离工地。在此情况下,我坚持不搬。2016年9月27日,蒋总将我、姚杰、张丙宏和永丰公司副总贺敬军,总工程师高锦军及工程所在地村支书李光荣和张丙宏的亲戚史启宏叫到他们公司会议室开会。最后说定,姚杰与我签订的《铭馨苑小区4#商铺工程施工合同》未经公司和老板同意,是其私自签订,公司不予认可,合同作废收回,由总工程师高锦军具体办理。姚杰因私签合同,被公司辞退(有永丰公司总工程师高锦军等人证明)。2016年10月18日高锦军从我公司收回存放于我公司的《铭馨苑小区4#商铺工程施工合同》。至此后,我与姚杰和张丙宏再无工程事情的往来。当时我仍未搬离工地。大约在2016年9月-10月间,陕西永长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长和公司”)工程师范兵兵找到我,称该工程已被他们公司承包,他们公司与永丰公司在2016年4月即签订了承包合同,要我立即搬离工地,并限定了日期。对此,我向永长和公司提出,赔偿了我的损失,我即搬离工地。具体损失是40多万元(劳务队136名工人、25吨吊车3部,停工23天的经济损失)和投资款(购买建材、租赁设备等)156万元,合计196万元。永长和公司没有答应我的要求。我的工人、设备在工地不走,最终永长和公司和我协商,我降低承包工价,永长和公司把工程包给我。我将市场工价860元/㎡的价格降为620元/㎡承包。这个工程总算说定。2016年10月,我公司与陕西永长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订立了《铭馨苑小区4#商铺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就承包总面积(7663.56㎡)、承包内容、承包单价(620元/㎡)等进行了约定。此工程的承包签定与张丙宏没有任何关系(有永丰公司老板和永长和公司老总的证明)。该合同与张丙宏介绍的我与姚杰所签订的合同无任何关系(附永丰公司和永长和市政公司证明材料两份)。

  两年后的2018年4月,张丙宏以他和我有《居间合同》为由向宝塔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我本人及耀升劳务公司支付居间报酬。经宝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丙宏介绍我与永丰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是现场经理姚杰背着公司私自所签,公司不予认可,并开会作废收回,该合同并未履行。永丰公司与永长和公司分属不同的企业主体,张丙宏介绍我与永丰公司所订立的合同和我与永长和公司所订立的合同无关,从而驳回了张丙宏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丙宏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却在审理中把永丰公司和永长和公司两个不同主体的独立公司混为一体,并对张丙宏二审申请出庭的证人证言不做任何质证,两个证人与当事人张丙宏存在利益关系(史启宏是张亲戚,李光荣属合伙人)。我对证人证言明确提出异议,二审法官却对此置之不理。在张丙宏未提供任何永丰公司及永长和公司证明,并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官对一审判决直接进行改判,完全错误地认定事实,错误支持了张丙宏的无理请求。

  二审判决做出后,我认为二审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依法提出再审,并在再审中提供了永丰公司及永长和公司关于本案基本事实的说明。按规定,我这类案件应移送高院再审,可是延安中院立案庭庭长赵伟不按规定办理,压在延安中院,亲自担任审判长和主审法官,根本不审不理,仍按原样,裁定驳回,完全无法无据无理。

  2020年7月,我到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申诉,经省高院立案庭审查并听证,于2021年4月发回延安中院,要求延安中院复查并报告结果。

  二、该案主要问题:

  (一)原告张丙宏介绍我与永丰公司现场经理姚杰所签订的《铭馨苑小区4#商铺工程施工合同》,是姚杰背着公司和老板私自所签,是个骗钱的假合同。永丰公司与2016年9月27日开会已经认定该合同无效、作废,并收回(有永丰公司总工程师高锦军等人证明),该合同也没有实际履行。所以,张丙宏介绍的工程并未实际谈成。而二审法院竟不顾事实,认可了该合同,完全是错误认定。

  (二)我与永长和公司签订的《铭馨苑小区4#商铺工程施工合同》是在我与永丰公司所签合同作废收回后,我降低工程价,我本人与永长和公司老板谈定。与张丙宏和永丰公司无任何关系。而延安中院二审判决错误,把永丰公司和永长和公司混为一体,把我与永长和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张丙宏扯上关系,完全是错误认定。永丰公司与永长和公司是两个各自独立的企业,不同的名称,不同的法人代表,不同的社会信用代码,不同的办公地址。两个公司各自独立,无任何关系。

  (三)我与张丙宏签订的《中间协议》约定:“该居间协议与大合同效力一致”。大合同已经明确作废。张丙宏拿着作废的“居间协议”起诉,延安中院竟然认可。完全是枉法裁判。居间协议还约定,张丙宏负责介绍工程、协调工程款。而事实上,张丙宏介绍姚杰与我签订了个假合同,被永丰公司废除收回,也没有履行,之后就再也找不到张丙宏的人了,更谈不上张丙宏按照《中间协议》协调工程款了。张丙宏没有履行《中间协议》的任何事项,有什么依据拿居间报酬?!延安中院判决张丙宏拿居间费没有任何依据。

  (四)按照《中间协议》约定,张丙宏中介费45元/㎡,而工人干活的工钱15元/㎡。张丙宏什么都不干,延安中院竟能判决让张丙宏拿干活工人工资的三倍。《居间协议》约定,张丙宏拿中介费要按工程款进度支付。事实上,至今我的工程款仍有65万余元未能支付。而延安中院竟判决让我全部支付张丙宏所谓中介费。可见延安中院判决毫无依据,完全是倾向张丙宏,偏袒一方,不顾事实,违反法律,枉法裁判。

  (五)延安市中院二审判决书认定耀升劳务公司应向张丙宏支付剩余居间费用为347125元,计算依据为:楼房建筑面积8825㎡×每平米45元居间费,再减去已付的50000元保证金。而原告张丙宏主张的诉求是被永丰公司作废收回的合同中约定的楼房建筑面积7778.7㎡。我公司与永长和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楼房建筑面积为7663.56㎡。在所有证据中从没有出现过“8825”这个数字。我们搞不懂延安市中院给张丙宏认定的楼房建筑面积8825㎡,从何而来?有什么依据?!延安中院没有任何依据,凭空捏造虚假数字,给张丙宏增加1046.3㎡(1046.3㎡×45元居间费=47083.5元),多出4万余元!可见其判决毫无依据,枉法裁判,偏袒一方。

  (六)该案原被告双方有一方为法人,按规定该案再审应当在省高院审理。延安中院立案庭庭长赵伟不按规定办理,把我申请再审的案子压在延安中院,不移送高院。立案庭庭长赵伟亲自担任审判长和主审法官,根本不审不理,无理驳回我的再审申请。延安中院如此无法无天,违法审判,省高院应提起再审,依法纠正。

  举报人:杨耀升

  2021年6月6日

  联系电话:18220124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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