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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埔寨镇回复文件形同虚设“执法不力违建无法复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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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 17:5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章来源:贵安新报

  本报讯(记者乔军 吴松)梅州市丰顺县埔寨镇,隶属于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地处丰顺县境南端,辖区内有9个村委会和1个居委会,46个村民小组。

  丰顺县埔寨镇埔北村,村民张培娟向媒体举报:丰顺县埔寨镇埔北村村民张小永、张小全违法抢建,在她们家的水田上强行建房,丰顺县埔寨镇人民政府一直拖而不决。“现在我们家耕地没有了,一家人的基本蔬菜都成了大件事,全部靠购买。”

  

  面对张培娟的投诉,记者现场走访看见楼房已经建到一层多高,从现场村民口中了解到该建筑已经陆陆续续建设了两年多时间。而在张培娟提供的埔寨镇人民政府答复意见书明确指出,丰顺县埔寨镇人民政府认定该处建房土地性质属于建设用地,对张小永、张小全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落实复耕复绿通知书》,(信访编号LX4400002021031229943)然后就一直没有相关的后续处理。

  

  违法建筑影响我国城乡建设项目规划,国家也一直严格禁止、严厉打击,农民群众对之十分厌恶。目前,全国范围内的违法占地的整治,违章建筑的拆除在轰轰烈烈的进行,如各省法案涵盖了“清零”行动,部分市县加强执法检查,在一些地区还明确了具体要求,措施和时限,制定了“时间表”和“路线图”等等。

  那么丰顺县埔寨镇的违建一直存在久建不停,到底是因为监管难?查处难?拆除难?处理难?群众反映的问题有依有据,通过正常渠道向当地人民政府投诉,但当地政府执法部门给出回复意见书,确不落实执行手段。那么这一份回复是不是在给人民政府的公信力抹黑呢!

  

  广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宋主任明确表示:当事人在无土地规划、准建手续的情况下,在农村土地上建造房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有权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①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②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③可以并处罚款;

  (2)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那么丰顺县埔寨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面对违建的执法难问题,表面看是作风不实推诿扯皮踢皮球,实则是无视法纪、权力任性,变相给不法行为提供“保护伞”。

  漠视群众利益和党纪国法,即便能收获“利益”,但伤害民心、无视法纪,必然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原文链接:http://www.gaxqxww.com/msheng/4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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